(2015)铜法民初字第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姜加梅与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加梅,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621号原告姜加梅,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利,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铜梁工业园区铜合大道20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7151-6。法定代表人何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加梅诉被告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加梅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加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姜加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姜加梅负担。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