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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52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查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