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金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52号原告:金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查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