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红勤与侯四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勤,侯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勤,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四,男。委托代理人唐家海,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红勤因与被上诉人侯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红勤未按规定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红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晶晶审判员  苏绍兰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张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