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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立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德富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立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德富。上诉人张德富因不服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行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富上诉称,(1)在土地承包期内,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赵川镇人民政府、赵川镇大白阳村委会作为管理部门把原告的土地收回,并转包给同村的村民代树龙(目前土地由他的长子代明华经营),同时,给代树龙办了“粮补卡”,这是赵川镇人民政府、赵川镇大白阳村委会和当事人三者都承认的事实。难道这是合法的吗?难道这与赵川镇人民政府无关吗?(2)在上诉人发现此事时,及时分别向赵川镇人民政府(白明福镇长)交涉和太白阳村委会交涉,但均无结果;便又向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反映(大约有十余年前)。张家口市相关部门责令宣化县财政局调解(当时宣化县财政局江玉明科长负责此项工作),但仍然没有结果。(3)此后,不断向赵川镇人民政府(其次大白阳村委会)提出要回承包地经营权的请求,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竟然推辞了十余年,作为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难道没有责任吗?本院经审查认为,宣化县赵川镇镇政府并未对上诉人所主张的承包土地转包他人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以宣化县赵川镇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之裁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