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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委托代理人:黄浩良,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为25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一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