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委托代理人:黄浩良,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为25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一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