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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金双与张永杰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金双,张永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6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程金双,男,满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永杰,女,蒙古族。上诉人程金双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金双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金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金双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上诉人程金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刘桂琴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