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金双与张永杰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金双,张永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6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程金双,男,满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永杰,女,蒙古族。上诉人程金双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4)科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金双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金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金双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上诉人程金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刘桂琴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