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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明宝与蓟县礼明庄镇史家屯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宝,蓟县礼明庄镇史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赵明宝。被告蓟县礼明庄镇史家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德玉,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宝诉被告蓟县礼明庄镇史家屯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宝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明宝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明宝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贵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