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行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仪征市北郊精制石英砂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行政撤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仪征市北郊精制石英砂有限公司,扬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行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仪征市北郊精制石英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盐阜路36号。负责人时祝帅。上诉人仪征市北郊精制石英砂有限公司诉扬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求撤销鉴定结论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邗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仪征市北郊精制石英砂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称:案外人宣恩志2008年3月至2010年1月在原告处从事筛砂工作,实际工作一年半。2010年1月后因其爱人车祸受伤需要人照顾就自动离职,一年八个月后生病。2011年9月6日,宣恩志经南京鼓楼医院活检报告显示其肺部小气道周围碳沫沉着,2014年3月25日,扬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为矽肺三期(硅肺病)。原告认为被告的鉴定结论没有科学依据,系主观推断,故请求��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4003号鉴定结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扬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不是一个被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作出的鉴定行为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故不应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仪征市北郊石英砂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仪征市北郊石英砂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扬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扬州市的,它的成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而成立的组织机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答辩称:扬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是扬州市预防医学会下设机构,扬州市预防医学会机构类型为社会团体法人,非国家行政机关,上诉人对我们作出的职业病鉴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仪征市北郊石英砂有限公司提起本次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上诉人扬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003号《职业病鉴定书》,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一,《���业病鉴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职业病鉴定是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其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其实质是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二,根据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法律架构,《职业病鉴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对象,上诉人仪征市北郊石英砂有限公司若对该鉴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寻求救济。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仪征市北郊石英砂有限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仪征市北郊石英砂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蓉审 判 员 王岚林代理审判员 徐沐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