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定民初字第3275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证人刘某、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要求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后来为家务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被告王某于2014年10月离开原告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定州市留早镇东宋庄村村民委员会和定州市公安局留早派出所的证明及证人的证言证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较短,无子女,原、被告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开原告家长期不回,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的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故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坤敬审 判 员 李 郁人民陪审员 卢庆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