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德平与深圳市兴荣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周德平,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深圳市兴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7。法定代表人龚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平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庞 梅 生人民陪审员 吴 汉 明人民陪审员 刘 振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法新(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