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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德平与深圳市兴荣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86号原告周德平,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深圳市兴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7。法定代表人龚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平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庞  梅  生人民陪审员 吴  汉  明人民陪审员 刘  振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法新(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