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知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厦门凯达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嘉善华阳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凯达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嘉善华阳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25号原告:厦门凯达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厦门海峡农业科技交流中心19层G单元。法定代表人:黄茹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兴,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华阳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魏中村湘家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跃春。原告厦门凯达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善华阳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凯达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寄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凯达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凯达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厦门凯达信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迅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