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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大兵与周建国、周勇、朱远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96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兵,周建国,周勇,朱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陈大兵,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委托代理人陈俐,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周勇,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执行人朱远林,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原告陈大兵与被告周建国、周勇、朱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内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逾期后因被告周建国、周勇、朱远林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大兵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405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为执行本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建国、周勇、朱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4405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6610元。但被执行人周建国、周勇、朱远林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远林不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内民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且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柱平审判员  黄 凯审判员  张 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