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双、屠焕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双,屠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任双,女,200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景县,证件号码131127200501130949。法定代理人任某(系申请执行人任双之父),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屠焕英,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依据衡水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的(2013)衡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