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兆炎、刘余与敖远平、敖强胜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炎,刘余,敖远平,敖强胜,敖远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刘兆炎。原告刘余。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为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敖远平。被告敖强胜。被告敖远照。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毅,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原告刘兆炎、刘余诉被告敖远平、敖强胜、敖远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可能进行和解为由请求中止诉讼,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5月12日,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本案恢复审理,原告并于当日以本案争议工程已竣工、三被告已停止侵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兆炎、刘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刘兆炎、刘余负担。审判员 王大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