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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9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正元与伊光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元,伊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9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元,务农。被执行人伊光辉,无业。本院执行的张正元申请执行伊光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