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孔维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彪,李学智,俞贤武,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145-1号申请执行人孔维彪,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学智,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俞贤武,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贤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维彪与被执行人李学智、俞贤武、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学智、俞贤武、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57000元及违约金、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