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叶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叶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巍原告:叶某,男,1989年11月10日生,现住柳江县穿山镇定吉村岜谋屯**号。被告:韦某,女,1984年8月17日生,现住柳江县穿山镇定吉村岜谋屯**号。法定代表人:XXX。叶某诉韦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