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陆爱莲与程亚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爱莲,程亚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301号原告:陆爱莲,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胡中玉,桐城市双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亚飞,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姚晓曦,农民,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苏少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巍,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陆爱莲诉被告程亚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