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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林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陈海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海林,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陈海林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莎、被告陈海林及委托代理人王爱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龙》、《一天》、《一错再错》等6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陈海林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陈海林未经民权浩天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陈海林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海林: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6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民权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72000元及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合计75900元。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好歌天天唱》光盘,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3、(2014)民证民字第1569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陈海林侵权的事实。4、公证费、取证费用发票,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900元,调查取证费用2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海林对民权浩天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认为光盘不能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著作权,内容与封面是否一致请法庭核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北京鸟人公司对涉案60首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没有证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员资格有异议,公证时没有告知被告陈海林,陈海林对此不知情,公证书不显示摄像人员的费用;对证据4中公证费的真实性有异议,刻录光盘等取证费用不能证明是因本案产生的费用。被告陈海林答辩称:1、陈海林提供的音乐音像是视易公司安装软件提供,陈海林向该公司缴纳了费用;2、民权浩天公司主张60首歌曲侵权,陈海林并不知情,该歌曲是由视易公司安装并定期维护,陈海林不存在侵权行为;3、民权浩天公司诉请中主张的费用没有证据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名称为《好歌天天唱》的光盘收录了包括《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龙》、《一天》、《一错再错》在内的132部音乐电视作品。该光盘的包装盒上标明“制作: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版号:ISRCCN-E02-10-348-00/V.J6,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北京鸟人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由民权浩天公司行使,北京鸟人公司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中的放映权只限于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的放映权。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20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位于中牟县贸易区拥军路东侧的“金碧辉煌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二楼A001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龙》、《一天》、《一错再错》60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索要消费发票,该场所以发票用完为由,出具了有“金碧辉煌娱乐会所消费账单”字样的消费小票一张。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56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消费小票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公证书所附消费小票显示本次消费270元。公证处保全的上述歌曲,其音乐与画面内容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6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另查明:1、“中牟县金碧辉煌歌厅”于2010年3月9日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中牟县城关镇拥军路,经营范围为KTV包房服务,陈海林系经营者。2、民权浩天公司提供公证费发票19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发票400元。陈海林对公证费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不能确认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是用于本案的费用。3、民权浩天公司同时在本院起诉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卡拉OK经营场所。民权浩天公司陈述,民权浩天公司同期连续对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歌厅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食宿费等费用票据金额共计48000元,主XX均分摊。陈海林认为不能确认该费用是因本案产生的费用,对平均分摊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光盘的包装盒上标明,《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北京鸟人公司,陈海林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北京鸟人公司为《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4年7月8日,北京鸟人公司与民权浩天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经营场所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根据该合同约定,民权浩天公司有权对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侵犯北京鸟人公司《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陈海林未经北京鸟人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北京鸟人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因此民权浩天公司要求陈海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海林辩称其提供的涉案歌曲是视易公司安装软件提供,其并缴纳了费用,对其播放涉案歌曲的侵权不知情,但未提供证据,且陈海林作为KTV娱乐会所经营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其KTV经营场所播放的涉案歌曲的权属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对陈海林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民权浩天公司依据其与北京鸟人公司的合同,仅享有北京鸟人公司《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维权权利,因此民权浩天公司要求陈海林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民权浩天公司提供了其支付公证费19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400元的发票,陈海林虽对上述费用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对上述费用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对民权浩天公司因调查取证支出的费用,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因民权浩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陈海林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陈海林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考虑涉案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陈海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播放作品的数量、作品的流行时间、以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林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龙》、《一天》、《一错再错》60部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陈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海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98元,被告陈海林负担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刘泽军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世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