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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范小兰与卢金才、李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兰,卢金才,李幼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417号原告:范小兰。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金才。被告:李幼兰。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范小兰诉被告卢金才、李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范小兰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