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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雅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雅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商初字第0594号原告苏州雅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孟志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强,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法定代表人薛皓,该公司经理。原告苏州雅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高公司)与被告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勤芬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澳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高公司诉称:澳伦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其购买3M6106胶带10卷,货款合计57000元,预付45600元,剩余11400元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后其经多次催要未着,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澳伦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澳伦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雅高公司与澳伦公司签订订购合同一份,约定澳伦公司向雅高公司购买3M6106胶带10卷,货款合计57000元,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澳伦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雅高公司预付货款45600元后,雅高公司向澳伦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向澳伦公司开具了发票。后因澳伦公司未支付剩余款项,雅高公司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雅高公司提供的订购合同、银行付款记账回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雅高公司与澳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雅高公司向澳伦公司供货后,澳伦公司未及时付清货款,责任在澳伦公司,所欠货款应予偿付。澳伦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雅高公司主张的权利提出异议,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雅高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澳伦安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苏州雅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澳伦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雅高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澳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雅高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