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余志建与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建,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初字第53号原告余志建,居民。委托代理人万秀芬,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法定代表人万盛荣,该大队大队长。原告余志建不服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此案,并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