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力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龙力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力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荣,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被执行人赵杰,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组,农民。陕西龙力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三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龙力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赵杰应履行借款24103元及逾期利息、垫付资金13327.5元、违约金9000元、逾期管理费1352元,案件受理费费2620元、执行费816元。因被执行人赵杰去向不明,本院对其被执行人赵杰所有的陕A7K2**捷达轿车予以扣押,并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后该车辆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力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按该车的评估价50050元抵偿案款,并表示下余案款及利息予以全部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民审 判 员 王军洲代理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斌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