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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总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总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21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总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234-7。代表人柏润,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总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总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