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伯顺诉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伯顺,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李伯顺。被执行人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蕊。申请人李伯顺诉被执行人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2013)开民调初字第0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李伯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48985元。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涉嫌刑事案件正由公安机关调查,我院暂不宜处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调初字第0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