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谭华锋申请宣告邓玉梅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谭华锋,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谭华文,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小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玉梅,女,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谭华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玉梅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邓玉梅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通过《四川法制报》公告寻找被申请人邓玉梅。现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邓玉梅仍无下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肖刚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谭华锋的法定代理人谭华文及委托代理人杨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华锋诉称:申请人谭华锋与被申请人邓玉梅系母子关系,申请人谭华锋的父亲谭云友遇车祸死亡。申请人谭华锋因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现在资阳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谭华锋与其妻于2006年离婚,其女谭艳随申请人谭华锋生活。申请人的堂兄谭华文被当地村委会及镇民政部门指定作为申请人谭华锋与其女谭艳的监护人。申请人谭华锋之母邓玉梅于1998年独自离家外出,至今已十六年音信全无,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邓玉梅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邓玉梅系申请人谭华锋之母。谭华锋之父谭云友于2013年2月13日因交通事故身亡,谭华锋于2006年与其妻鄢庆兵离婚,谭华锋因患有精神病,简阳市贾家镇协和村村民委员会、简阳市贾家镇民政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1日指定谭华文为谭华锋的监护人。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3日判决宣告谭华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邓玉梅于1998年无故独自离家外出,至今已16年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申请人多方查找无果。为此,诉讼来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邓玉梅失踪。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邓玉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玉梅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申请人谭华锋、谭华文的身份证、户口登记卡,谭华锋之父谭云友2013年2月13日死亡医学证明书,谭华锋因患有精神病由简阳市贾家镇协和村村民委员会、简阳市贾家镇民政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1日指定谭华文为谭华锋的监护人申请书及证明,谭华文的承诺书,宣告谭华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特5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邓玉梅的户口登记卡,简阳市贾家镇协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人王长安、李仕方的证言,本院调查谭华锋的女儿谭艳的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玉梅在1998年因患精神病无故独自离家外出,至今无音讯,且经本院公告查找无下落。因此,对申请人谭华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玉梅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邓玉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