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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郜义祥与徐成恩、蒋学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义祥,徐成恩,蒋学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郜义祥。委托代理人尹延蓉,卫辉市上乐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成恩,农民。被告蒋学青。系被告徐成恩之妻。原告郜义祥诉被告徐成恩、被告蒋学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4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郜义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陪 审 员  梁汉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