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秦萌与吴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萌,吴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秦萌。被执行人吴伟民。我院在执行秦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吴伟民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秀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平审 判 员 张红宇代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