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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3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等与李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李某甲,李某乙,郑某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340-3号原告(反诉被告):郑某甲,农民。原告(反诉被告):郑某乙,农民。原告(反诉被告):郑某丙,农民。原告(反诉被告):郑某丁,农民。原告(反诉被告):郑某戊,农民。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农民。系李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明继武、孙超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某己。第三人:李某乙,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王郑营村行政村王郑营000号,身份证号码412728195810143843。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明继武、孙超群,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及第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本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被告反诉部分依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甲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负担。(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徐先杰审 判 员  李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