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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鲍菊花与赵言存、开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菊花,赵言存,开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17-3号申请执行人鲍菊花,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赵言存,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开永红,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217-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赵言村所有的皖BK89**号车辆,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言存所有的皖BK89**号车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