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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千民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罗涛与霍喜龙、刘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霍喜龙,刘中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311号原告罗涛。被告霍喜龙。被告刘中华。原告罗涛与被告霍喜龙、刘中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罗涛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涛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涛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