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一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利日良与李剑平、温伟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日良,李剑平,温伟光,之一钟志光,之二潘金丽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重字第5号原告利日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李剑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二温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之一钟志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人之二潘金丽,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日良诉被告李剑平、温伟光、第三人钟志光、潘金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李日良与被告李剑平、温伟光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一李剑平,被告二温伟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同意解封房产意见书》同意解封位于博罗县房屋。原告利日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志强审 判 员 邓茂军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叶彩云书 记 员 苏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