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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一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利日良与李剑平、温伟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日良,李剑平,温伟光,之一钟志光,之二潘金丽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一重字第5号原告利日良,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李剑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二温伟光,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之一钟志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第三人之二潘金丽,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日良诉被告李剑平、温伟光、第三人钟志光、潘金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李日良与被告李剑平、温伟光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一李剑平,被告二温伟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同意解封房产意见书》同意解封位于博罗县房屋。原告利日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日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志强审 判 员  邓茂军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叶彩云书 记 员  苏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