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宁津县江海家具厂与吴桥县诚品家具城、赵冬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江海家具厂,吴桥县诚品家具城,赵冬峰,张燕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154-2号原告宁津县江海家具厂经营者宋秀梅。被告吴桥县诚品家具城经营者于岛。追加被告赵冬峰。追加被告张燕燕。(系赵冬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江海家具厂诉被告吴桥县诚品家具城,追加被告赵冬峰、张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将被告赵冬峰所有的冀J×××××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损坏、转移、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