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先琼与被上诉人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先琼,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琼,女,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法定代表人李春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清,男,195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修山,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先琼因与被上诉人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4)澧民三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先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被上诉人刘志清及被上诉人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修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4)澧民三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春明审 判 员  彭 炜审 判 员  孙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