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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1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开屏制伞有限公司与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开屏制伞有限公司,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1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屏制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开屏制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10月12日支付原告上海开屏制伞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有权按货款6,650元申请执行。因义务人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权利人上海开屏制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响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停业且涉案众多。被执行人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鲁汇支行的银行基本账户以及其名下沪M1XX**汽车一辆已经被其他案件冻结和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红兵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