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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王某某,男,住柳城县。被告:周某某,男,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符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