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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石家庄市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石家庄市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1号申请人:王海军。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宝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负责人:沈崇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商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天元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17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