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衍繁与何水斌、何水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衍繁,何水斌,何水舟,李萱,何水松,刘娟,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0号申请执行人:蒋衍繁。被执行人:何水斌。被执行人:何水舟。被执行人:李萱。被执行人:何水松。被执行人:刘娟。被执行人: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广济大道南侧(新矶段)。申请执行人蒋衍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水斌、何水舟、李萱、何水松、刘娟、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蒋衍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并依(2014)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70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水斌、何水舟、李萱、何水松、刘娟、湖北三水服饰有限公司(1)返还蒋衍繁借款本金28万元、支付前期利息147200元、借款本金28万元的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0%支付(其中一笔按本金10万元自2013年9月8日起计,另一笔按本金18万元自2013年11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逾期履行向蒋衍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8970元、申请执行费7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