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刘志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刘志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负责人焦启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志冰,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执行刘志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冰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8日,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志冰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刘志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