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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钱煜明与吴江市华安电器有限公司、魏荣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煜明,吴江市华安电器有限公司,魏荣华,安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钱煜明。被告吴江市华安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魏荣华。被告安丽君。本院在审理钱煜明与吴江市华安电器有限公司、魏荣华、安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煜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