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钱煜明与吴江市华安电器有限公司、魏荣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煜明,吴江市华安电器有限公司,魏荣华,安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钱煜明。被告吴江市华安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魏荣华。被告安丽君。本院在审理钱煜明与吴江市华安电器有限公司、魏荣华、安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煜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