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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郭某某,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董某某,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