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郭某某,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董某某,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