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5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范××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5297号原告范××。委托代理人樊毅,上海建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原告范××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凤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19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子刘××。由于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赌博履教不改,对家庭毫无责任可言。现原告以夫妻感��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其生活。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并不存在赌博履教不改的情况,现双方还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被告针对其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19登记结婚,同年10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婚生一子刘××。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4月中旬,双方因故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亦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会有矛盾发生,但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克服自身不足,遇事多沟通,多交流,彼此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还是可以重新建立温馨的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亦不符合法定的���婚条件,且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国爱与被告刘新斌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凤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焕平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