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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廖树连、黄洪全等与黄贺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树连,黄洪全,黄洪东,黄富龙,韦善秀,黄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廖树连。申请执行人黄洪全。申请执行人黄洪东,学生。申请执行人黄富龙。申请执行人韦善秀。被执行人黄贺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现羁押于防城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廖树连、黄洪全、黄洪东、黄富龙、韦善秀与被执行人黄贺平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防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赔偿给申请执行人189819.6元、案件受理费1768.5元,本案执行费2747元由被执行人黄贺平承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代理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