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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振荣,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甲,男,汉族。被告范某乙,女,汉族。被告范某丙,女,汉族。被告范某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