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晓琪与高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晓琪,高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晓琪,女。委托代理人:冯东,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青,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原,男。委托代理人:陈宝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晓琪因与被申请人高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晓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