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汪建元与孙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建元,孙玉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建元。委托代理人汪磊,系上诉人儿子。委托代理人张巍,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林。委托代理人马超壮,律师。上诉人汪建元因与被上诉人孙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孙玉林表示愿意就涉案房屋内出现白蚁的情况补偿上诉人汪建元人民币30000元,上诉人汪建元表示愿意接受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建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建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55元,由上诉人汪建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小澜代理审判员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思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