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荣昌县盘龙镇初级中学、荣昌县远觉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荣昌县盘龙镇初级中学,荣昌县远觉镇中心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329号原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198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107-6。法定代表人:蒋朝名,董事长。被告:荣昌县盘龙镇初级中学,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盘龙路673号。法定代表人:夏兴中。被告:荣昌县远觉镇中心小学,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远觉镇。法定代表人:范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昌县盘龙镇初级中学、荣昌县远觉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2元,由原告重庆吉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