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候煜与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候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弘扬路。法定代表人胡增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煜。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煜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