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振荣与白金川、雷立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荣,白金川,雷立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李振荣,女,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纪雪卫,女,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原告女儿。被告白金川,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雷立娜,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00单元0501。负责人艾小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彦卿,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荣诉被告白金川、雷立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荣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荣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