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保字第05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马艳玲与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5475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马艳玲,女,1974年6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10号1号楼1208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坤。申请人马艳玲与被申请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因《投资理财协议》所引起的争议纠纷中,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2000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马艳玲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艳玲因未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艳玲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伟 来自: